广东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展开
根据《广东省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中,行业协性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是指按照广东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和资源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公募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面向公众募捐,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 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8. 乱收费或超业务范围取得收入设计“小金库”;
9. 有偿服务收入未纳入规定账薄核算设立“小金库”;
10. 社会团体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11. 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7月起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至2010年7月底)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2010年9月20日)
(三)重点检查阶段(截至201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