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清自来水漏水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自来水管漏水造成损失,赔偿责任谁承担?
自来水管道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较为常见。楼上自来水管漏了,把楼下泡了,损失找谁赔?作为受害者,最简单粗暴的办法就是把能想到的责任人都列为被告,让法院判去。而常见的被告就是楼上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自来水公司。起诉之后,压力就给到几个被告了,到底自己有没有责任,怎么答辩?
应当首先明确,漏水损害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漏水造成损失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要么是对发生漏水有过错,比如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损坏管道,或者不履行维护、管理义务造成老化的管道漏水等;要么虽然对漏水的发生没有过错,但是对漏水造成损害有过错,常见的是漏水后未能及时发现、维修,造成损失扩大的行为。
因积极的行为造成管道损坏,行为人承担责任,这类情况并无疑难。容易出现争议的是消极地不履行管理维护义务,造成漏水和损失(含扩大损失)的情况。
面临这类案件时,可以按照四步分析自己是否有过错:
第一,漏水的管道是不是自己所有?对自己的水管当然有管理维护义务。
第二,如果漏水的管道不是自己所有,自己有没有管理维护的义务?
第三,如果自己有管理维护义务,是否已经全面履行了义务?
第四,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其他过错?
以此逻辑出发,根据漏水部位所处管段和建筑空间,划分不同责任承担类型如下:
一、分户水表后的管道漏水,以该户业主担责为原则
(一)一般情况
分户水表后的自来水管道,是专供该户业主使用的专有部分,应当由该户业主负责维护管理。该户业主未尽到维护管理责任,发生漏水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如果漏水管道在分户水表后,并且位于该户户内空间的,所有权人和实际控制人相统一,由该户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太大疑问。
(二)争议点
常见的争议(同时也是抗辩点),存在于漏水管道不在该户户内的情形。由于漏水部位处于其他主体管理或者控制之下,该等主体是否有因未履行管理义务或者存在其他过错而承担责任的机会,从而降低分户水表业主的责任比例?
1、一种情形,是漏水管段位于管道井、楼梯间等公共区域,谁承担责任?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3.5.17条规定,“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现代新建小区,一般将分户水表设置于用水户户外的管道间、设备房等。所以,在分户水表以下,通常仍有一段管道在用水户之外的公共区域。在这些地方漏水,物业企业是否承担责任?
(1)部分案件判决仍由水表所属业主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2024)辽05民终1878号案中,原告刘某某房屋顶棚漏水,起诉物业企业和楼上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认为是楼上王某某家中管道漏水原因所导致,王某某则主张漏水是楼道内王某某房屋自来水水表后阀门发生损坏。法院认为,无论是表后阀门损坏还是楼道上水管破裂,漏水原因均属于楼道内表后的供水设施发生的损坏所导致,依照《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的规定,王某某对自家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负有维护义务。据此判决王某某负赔偿责任,物业企业无责。
(2)也有不少案件判决物业企业承担部分,乃至全部责任。
例如,长沙中院(2021)湘01民终1973号案中,水井房内405室的水表后穿入墙体伸缩缝的PP-R水管破裂,造成楼下损失。法院认为,破裂水管系405室水表后的业主专属水管,信和公司系该专属水管的管理使用人,应对涉案水管尽到合理的管理维护义务;破裂水管虽系业主专属水管,但破裂处系在公共区域内,物业企业应尽到合理管理维护义务,但物业企业在伸缩缝被包板封闭的情况下,未提示业主穿越伸缩缝墙壁的专属管道存在可能被冲击破坏的风险及提示业主对相应管道加装保护措施,亦未能及时巡视发现公共区域内的水管破裂,其对漏水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判决使用人信和公司和物业企业按5:3分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到,该案中,虽然法院判决物业企业承担部分责任,但仍然坚持业主(使用人)是水表后专属水管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由业主(使用人)承担主要的责任。
而有些案件中,法院以漏水管道所处的空间属于物业服务范围为由,判决物业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北京三中院(2022)京03民终818号案中,楼道公共区域设备间水表至住户管道间的管道井自来水漏水,导致原告房屋浸水。法院认为,根据调取的涉案房屋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管道井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故涉案楼道公共区域设备间水表至住户管道间的管道井自来水漏水属于物业服务范围,物业企业应尽到检查、妥善维修及养护的义务。物业企业虽主张水表后段通往业主户内水管为业主专属,不属于物业企业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范围,但案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并未对此进行明确区分。据此,判决物业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个别案件,法院判决物业企业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漏水部位所处的管道、设备间的钥匙没有给业主,而只由物业企业掌握。
2、另一种特殊的情形,管道从分户表出来后,中间还穿过其他户户内空间,在其他户内漏水。那么,漏水部位所在户业主是否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处理。“漏水部位所在户”是为“分户表用水户”提供便利,本来就单方牺牲了部分利益,不应当承担额外的照管义务,除非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应当对他人的自来水管自然老化、维护不善造成的漏水承担责任。
相反,“分户表用水户”作为受益人,理应对借道他人空间的管线承担维护责任,避免造成损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296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例如,在威海中院(2022)鲁10民终2996号案中,501室业主于某某房屋的专用水管系经过401室部分漏水,二审法院认为,于某某对未在其房屋部分的水管虽确实存在管理、维护上的困难,但亦不能因此免除其使用的专用水管部分因漏水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未有证据证实本案中其他民事主体对涉案漏水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自来水管漏水所致的损失应由于某某承担。
二、供水单位“抄表到户”的,分户水表前的管道漏水,以供水单位担责为原则
(一)一般情况
近三四十年来,我国居民住宅(其实也包括很多非住宅)经历了从“单位”自行管理为主的封闭大院到社会化小区演变的发展过程,自来水的供水管理模式,也经历了供水单位总表结算到“一户一表”结算的过程。
以前单位大院自行管理院内供水的情况下,供水企业以总表结算水费。总表之后,如何支设管线,如何设置分表,都由用水单位自行负责。所以,供水单位对管线的维修养护义务也仅到总表,总表之后由用水单位自行负责。
而现代新建小区,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一般均应实现“抄表到户”,分户水表就是供水企业的结算水表,并且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后,小区内的供水设施也应当移交供水企业管理。所以,小区内分户水表以上的供水管线,供水企业也要承担维修、养护职责。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各地在有关物业管理、供水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中,也多有相关的规定。例如: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
因此,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供水企业未尽到维修、养护责任,发生漏水事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实务案例看,供水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也属一般情况。
比较典型的案例如:通化中院(2022)吉05民终1134号案中,漏水管段为分户水表前方的水阀。一审法院认为,“《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新建的住宅楼房,应当安装总水表和分户水表。安装后,其总水表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分户水表由该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判决分户水表业主谷某承担责任。
但二审法院认为,漏水点是分户水表之前的水阀漏水,并不是谷某家的分户水表漏水。同时,漏水点所在的水表间属于公共区域,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根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除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外,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职责应该属于供水公司的职责范围。
据此二审改判,由供水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又如,营口中院(2024)辽08民终3267号案,某小区1号楼7层公共供水管道立杠三通管件损坏,以致管内水向外迸出,并流入电梯运行区域,造成该单元电梯因故障损坏。物业企业垫付电梯维修费用后,起诉供水企业要求支付电梯维修费,获得支持。
再如: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民终18777号案中,漏水点位于用户计费水表与总计费水表之间的水管段。法院认为,该段水管依规定应由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维护。因其未尽管理、维护义务导致漏水,自来水公司需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二)争议点
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分户水表设置在户内,甚至供水主管在各户内以穿楼板方式上下连通。这些在分户水表前,但又位于户内的管道漏水,供水企业是否承担责任?
有一些判例仍判决供水企业承担责任。
例如,北京顺义法院(2022)京0113民初18294号案中,供水主管穿楼板上下连通各户,1404室内的主管漏水,对1304造成损害。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顺义区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第五条第27款规定区自来水公司负责到用户分水表(含水表)供水管线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顺义区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对于自来水公司对供水管道的维护和管理范围是在《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与《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并未冲突,且该办法已经下发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对该办法要求其维护和管理的范围明确知晓,其应依此履行职责。”
不过,该案中,由于1404室业主装修砌筑瓷砖时,将自来水管道包裹,仅留一个小的检修口,导致在漏水较为严重的情况下仍未发现,也无法进行彻底维修,故法院认定1404业主周某具有过错,系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由自来水公司和周某各承担40%的损失赔偿责任。而原告1304业主田某装修时亦将自来水管道遮挡,导致不能及时发现漏水,自行承担20%责任。
但有一些判例判决物业企业承担责任。
例如,北京丰台法院(2020)京0106民初28406号案中,通上下楼的共用管道,在武某家中段破裂漏水,造成武某和楼下王某损失。王某起诉吴某、物业公司、原房屋产权单位(老小区)、自来水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武某在漏水发生后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现场,对供水主管道破裂及后续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应对损失承担责任;原产权单将房屋出售后,对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仍负有维修和养护的义务;物业公司对共用部位负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武某家中自来水供水主管道管属共有部位损坏,属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义务所致,对于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自来水公司对单元楼门前表井内损坏的阀门负有维修义务,对损失的扩大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和原产权单位承担50%责任,自来水公司承担50%损失扩大的责任。
三、存在转供水的,计费总表到分户水表之间的管道漏水,以转供水单位担责为原则。
“转供水”是指如前文提到的传统“单位大院”自行管理的模式及其他类似情形,自来水公司未实现 “抄表到户”,仅以总表对转供水单位结算,由转供水单位自行组织总表以下的供水设施,对区域内各户供水并收取水费。
这种情况,转供水单位在总表与分表区间内,实际也承担了供水单位的角色,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与前述供水单位相似,不再重复论述。
不过,实践中转供水单位身份复杂,可能是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集多种身份于一身,分析其责任承担问题时,需要注意具体情况时的角色。
四、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担责的问题
从上文的分析看,自来水管线和其他供水设备,从水源端到水龙头,其实都是有维修养护责任主体的,而且以水表为界,可以比较好地切分责任。原则上,其中本无物业服务企业。
但是,也确实在相当多的案例中物业企业被判承担公共服务区域漏水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一些案件,物业服务企业确实有可归责的过错,但是,也有很多案件,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理由确实难说充分,是否还有裁判文书记载之外的情况,不得而知。
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厘清自己的责任边界,以便在面临此类争议时正确主张,避免枉担责任。
1、在供水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的情况下,就不应当再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也要承担维修、养护责任,自然也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吉林省高院(2019)吉民再315号案的处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分析,就比较有示范意义。该案中,小区院内8号楼门前的自来水进户管道井内进户阀门外侧管线破裂漏水,将原告王某地下室内的货物浸泡。王某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自来水公司未尽到对案涉漏水供水管线的维修、养护义务,致使水管线破裂漏水,造成货物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本案漏水供水管线没有维修、养护义务,故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则认为,漏水的管线与该8号楼是开发商自行建设,属于小区公共部分,应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在管理该小区期间,全体小区业主共有的自来水管线出现漏水问题,给王某造成财产损失,应由物业企业赔偿。改判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省高院再审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限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同意管理后,方可使用。”《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经营单位,应当按以下规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业主自行增加的设施设备除外)的维修、养护和更新:(一)业主终端计量水表及以外的供水设施设备……。”从以上规定能够看出,案涉自来水管道井内进户阀门虽为开发商自行建设,但维修、养护主体不属物业公司,应为自来水公司。因此,自来水公司应为案涉自来水管道井内进户阀门的维修养护主体。
据此吉林省高院再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2、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所需承担的照管责任,与供水企业或者专有管线业主对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区分开来。
以分户表前公共区域水管为例,既然维修、养护的责任已经分配给供水企业,就不应再拍给物业服务企业。一方面,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并无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承担;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本质上是全体业主委托来实施物业管理的,把责任派给物业服务企业,实际还是派给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所有工作,最终都反映到业主缴纳的物业费。这就变成,供水企业要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全体业主也要承担维修、养护责任,这就变成没有责任切分了。
那物业服务企业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呢?应当是区别于供水单位所需要承担的、对供水设施本体的维修、养护之外的义务。比如:
(1)对物业服务区域的水管等供水设施,实施一般的照看工作,避免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显著的危险行为等,造成供水设施为外力所损坏。
(2)发生故障、漏水事故后,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报告维修、养护的责任人,避免损失扩大。
一些地方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于各方责任主体,作出了较为具体、准确的规定。例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新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接受专业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委托,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建设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水、电、气、热以及通讯等专业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将专业设施设备及工程图纸等资料交由专业运营单位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责任。
已入住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水、电、气、热以及通讯等专业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报告相关专业运营单位;专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专业运营单位对专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其正常作业。
这个规定就比较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就是报告、配合义务,而并无维修、养护义务。更有人简单总结物业服务企业就是负责“传话的”,不见得准确,但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中的角色。
其他地方如上海市水务局等《推进本市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接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移交后供水企业、建设单位、物业企业的职责分工作也作了规定。各相关类型主体应当注意搜集当地的相关文件,界定好自己责任。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充当转供水者的角色时,按照前文转供水情形承担责任,不在此论。
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注意主动做好责任切分和规避。
(1)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物业服务的范围是什么,具体责任是什么,要约定清楚。避免笼统涉及,又不说清责任,被“兜底”承担责任。
例如有些案件中,法院调取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漏水部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以此作为逻辑出发点,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
如果类似的情况中,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能进一步明确约定共有设施和专有设施的区分,约定哪些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义务属于专业单位或者业主而非物业服务企业等,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这些设施、设备的维护仅承担协助配合义务。
反过来,有些物业服务合同,笼统约诸如“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及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等”,此时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风险就比较大。
(2)在一些未实施抄表到户的小区,由于没有供水企业承担总表以下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天然的责任“嫌疑”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本就较大。加之,通常此类小区都是老旧小区,供水管线设施的老化程度较严重,发生漏水的可能性很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风险就更大了。面对这样的状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风险提示,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协调业主筹资改造,发生漏水及时到场协助处理,做好相关工作留痕。
例如,北京通州法院(2023)京0115民初14044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物业企业在得知自来水主管道损坏后,积极协调12户业主共同出资更换管道,尽到了协助维修的义务,且根据相关法规,供水管道的维修养护主要责任在于供水单位,因此物业企业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结语
自来水管道漏水事故造成财产损害时,判断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首先从管道、设施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入手,维修养护责任应该是谁收费、谁使用、谁收益、谁负责。在此基础上,才考虑其他主体的过错因素的参与,公平分配过错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