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水司多方协作化解共用用水设施维护之结
广州水司开展社区群众座谈会解 决用水问题
对于极少部分小区业主不愿意履行共用用水设施维护责任的现象,近日有媒体评论称,“自来水公司应该介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管道维修和养护”,自来水公司是否应该介入?如何介入?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对此做了积极的探索。
依法依规管理迫在眉睫
目前,国家《物权法》、《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中明确了业主是小区和住宅红线范围内共有供水设施的维修主体,而并非自来水公司。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共用部分”进行了司法解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2008年颁布的《广州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用二次供水设施因设施老化等原因,导致供水漏耗严重的,其产权所有人应当筹集资金,及时改造。拒绝整改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负责。现有法规已明确了产权和维护责任人,且自来水水费未包含小区共用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费用,由自来水公司出资维修极少部分共用用水设施,无异于拿大部分用水户的钱去补贴这一小部分业主,造成社会新的不公,同时也增加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若形成人人等靠自来水公司维修而不采取积极主动措施的恶性循环,将对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造成不利。
自来水公司强制抢修无人“埋单”
极个别业主存在小区漏水也不会有人处罚我的“心态”,认为只要不影响自身用水就可对其产权范围内的共用设施置之不理,导致一些共用设施得不到及时维护、保养,甚至爆裂漏水。相关人士指出,如果政府不加强对不履行维护责任的业主和管理者的浪费用水行为进行必要的立法和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小区共用区域内的自来水因为设施失修而浪费的现象可能愈演愈烈。在无任何政府补贴、无强制维护经费渠道、业主不依法履行法律责任向供水企业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供水企业根本无力承担起全市小区业主共有产权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现时,为避免水资源浪费,公司各区供水管理所对一些小区内部的漏水采取了强制性抢修措施,但事后向业主追讨相关维修费用却困难重重。例如越华路某大院2008年至今就拖欠了自来水公司强制抢修费用10余万元,六榕路福泉街两栋居民楼拖欠了强制抢修费用5万余元。一部分小口径阀门和管道的更换,甚至是自来水公司的抢修工人用工资垫付维修的。资料显示,近年来公司在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方面被迫垫资抢修近万宗,涉及金额数千万元,至今无人“埋单”。
多方协调方能见效
2010年,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加大了沟通协调力度,依托各街道、居委的主体协调作用,面对面地向用户和街道、社区宣传有关共用用水设施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用水常识、节水知识等。对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或单体楼,根据建设部制定并于今年开始实施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2010年6月份以来,公司先后主动联系了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和白云区的56个街道、200多个社区居委、物业公司以及600余名业主代表,召开了40余场次的沟通服务座谈会,与物业公司和广大业主协商解决了关于水质、水压、收费等132宗小区共用用水设施引发的各类用水问题,同时,还为各有关小区业主提供了解决共用用水设施问题的专业建议和技术方案,积极引导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自筹资金解决依法属于业主产权和维护责任的共用用水设施问题。
越秀区黄华新村、晓园新村等小区部分楼宇的共用设施问题得到解决,海珠区沙溪街、清凤大街的居民用户还向自来水公司赠送了锦旗、感谢信。
(作者单位:广州市自来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