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经惠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十一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惠州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该“办法”共二十七条,分别从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规划、设计、审批、建设、日常管理、清洗消毒、管养维护、监督检查、相关处罚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加强了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规范、有序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
亮点:
“办法”明确二次供水的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范围;二次供水设施需经多部门共同专项验收,否则不予供水;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由原来1年不少于1次修订为半年不少于1次;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机构需经相关部门备案。
背景:
《惠州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自2000年颁布以来,在规范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该规定对二次供水规划、建设及竣工验收等虽有涉及,但责任主体不明确,造成二次供水前期建设和后期维护形成分割管理,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实际操作性不强。
(作者单位: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索引号:A-4555
作者:韩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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