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自来水价格执行新标准
为疏导水资源费上调对供水企业的刚性影响及近年供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的压力,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水价改革的决策部署,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在2015年12月18日召开了水价听证会,于2016年3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东发改〔2016〕157号)和《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供水价格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6〕158号)。现根据文件精神 ,东莞市自来水价格和居民阶梯水价从2016年4月1日执行新标准。具体如下:
一、分类水价(含税)新标准
1.东江水务集中趸售净水企业。东江水务有限公司净水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上调 0.09 元,由原1.26 元/立方米调整为1.35元/立方米。
2.大市区区域。大市区(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范围内的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自来水供水价格,具体如下:
3.转供水和东江沿线自制水区域。对转供水和东江沿线自制水两类区域内供水企业实行分区定价,其水价调整后的抄表到户价格(含税),具体如下:
二、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调整居民用水各级水量和各级阶差
1.各级水量基数调整如下:
2.调整各级水价比价关系。一、二、三级居民阶梯水价由原比例1:1.5:2调整为1:1.5:3。
3.扩大实施范围。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水价在居民水价基础上增加0.05元/立方米计收。
三、促进节能减排,对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水价
1.特种行业范围:在营业性舞厅、夜总会、桑拿、沐足、洗车的基础上,增加电镀、漂染、鞣革、造纸、印花(湿式)、洗水、畜禽养殖、洗衣、美容美发、水疗等行业。特种行业范围随社会、产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2.差别水价:对特种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水价统一为3.50元/立方米。为鼓励污染企业进驻环保专业基地,凡进驻我市环保专业基地的特种行业企业,仍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四、保障民生,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行水价优惠政策
对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用水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2立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50%计收水费,超过部分按阶梯水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