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主城区调整污水处理费
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珠海市政府批准,珠海市物价局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珠海市主城区(香州区、高新区)污水处理费。
一、 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从2009年1月1日起,珠海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综合价调整为0.9元/吨,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0.9元/吨;行政事业1.15元/吨(其中学校教学用水按居民生活征收标准执行);特种行业1.3元/吨;工商服务业按COD(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区别收费,COD排放浓度≤250mg/L按0.85元/吨征收,COD排放浓度超过250mg/L按1.15元/吨征收。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的相关配套政策
(一)污水计量
1、一般用户按用水量的90%计算。
2、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较大的用水户,按实际计量或参照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
3、市政环卫及园林绿化用水,按用水量的20%计算。
(二)减免政策
1、享受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2、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3、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不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减免的,按规定减免。
(作者单位:珠海市供水总公司)
索引号:A-2624
作者:简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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