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改革加快
颇受社会关注的“水价”问题,这次在一号文件中作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部分内容给予了专门论述。此后天津、浙江、云南等省相继出台水价改革有关规定,推进水价改革的步伐渐快。
天津提出合理确定海水淡化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供水价格,鼓励适用行业和用户使用非常规水源;合理核定供排水服务价格,健全对供排水单位公益性部分投资的财政补贴政策。
浙江提出推进水利工程原水价格改革,向城市和工业供水的水利工程的原水价格按成本加适当利润核定,并与公共供水的销售价格同步调整;进一步推广免收定额内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相关费用由当地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云南提出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要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加强末及渠系改造,开展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定额灌溉、节约转让、超额加价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农业用水收费机制,提高水费收取率;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各级财政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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