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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广州污水处理费暂不上调

作者:赵安然 来源:信息时报网络版 发布时间:2009-09-21 点击数: 字号:【

  记者昨日(17日)从广东省物价局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从下月起,广东各地将依据指导标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其中,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没有制订统一标准,经营服务性行业、行政事业性的污水处理费按地区制订指导价标准,比原标准有所提高。

  为引资修改定价机制

  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提高污水处理率、加大污水处理投入的规定,去年底至今年初广东基本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同时珠三角城市也按照每立方米不低于0.8元的标准征收。虽然污水处理费是听证定价,但省物价局近期却出台通知改变这一定价方式。

  物价部门介绍,目前,广东大部分地方的污水处理费收入只能基本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支出的需要,与省政府规定的“到‘十一五’期末,所有城市(含县城)要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的目标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同时,现有污水处理率约为56%,其中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尚处起步阶段,需要巨额资金投入。在当前社会投资实体经济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制定实施有利于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价格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污水处理行业。

  据此,物价局发出《关于制定实施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制订统一指导价,要求各地据此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广州污水费暂不上调

  鉴于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性质不同,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是按照不同地区、不同收费性质来制定的。珠三角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30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00元;县城和建制镇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20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90元。东西北地区地级以上市城区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20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90元;县城和建制镇按经营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1.10元,按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的每立方米0.80元。

  《通知》指出,各地可在省定指导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确需突破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上下10%幅度的,应在方案出台前15个工作日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备案。

  广州市今年7月1日出台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为:行政事业类污水按每立方米1.2元、经营性类污水按每立方米1.4~2元收费,居民用水暂时按每立方米0.9元收费。记者对比发现,广州经营性质收费和行政事业性质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在指导价范围内,但部分市县未达到指导价标准,将会进一步上调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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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春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