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中山市污水处理费城乡同价
4月1日起,中山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将实行城乡同价。石岐区、东区、西区(不含沙朗片)非居民用水户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调升0.08元;火炬开发区、南区、五桂山、西区沙朗片区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镇区,居民用水户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调升0.20元,非居民用水户征收标准每立方米调升0.28元。
昨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调整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报告》。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一系列人事任免及文件。
中山市委书记、中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晓峰为新当选的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中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颁发委任书。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王远明,副主任区碧群、司徒伟湛、吴建新、黄标泉、黄永林出席会议。
■城乡同价:居民0.90元/立方米,非居民1.08元/立方米
此前实行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区居民为0.90元/立方米,非居民为1.00元/立方米;镇区居民为0.70元/立方米,非居民为0.80元/立方米。此次调整后,城乡居民用水户的收费标准统一为0.9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户收费标准统一为1.08元/立方米。
以下四类群体可免征生活污水处理费:自备有达标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和个人;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非全日制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公立医疗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征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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