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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作者:宗禾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时间:2014-07-07 阅读数: 人次 字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企业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通知明确,自2014年5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等32项中央设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等7项省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

  同时,对堤围防护费,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市将地方收入与省级收入同步免征,具体由各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对没有同步免征地方收入的市,征收标准按照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政策执行,即: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同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实行“封顶”征收政策。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工作经费,切实减轻省级财政负担。其中按实事求是原则确需省财政安排支出保障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免征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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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林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