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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新政实施后,有这些城市调了价!

作者:网络 来源:E20供水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2-03-25 阅读数: 人次 字号:【

 导读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监审办法》)于2021年8月初对外公布,并于同年10月起正式施行。距离文件印发已过去半年多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里都有哪些城市调价或准备调价呢?待小编来给大家盘一盘。

     

《管理办法》和《监审办法》的印发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各地水价科学、合理调整的脚步,这半年以来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完成了水价调整或已召开水价听证会。我们以10月1日(两个文件的正式施行日)为节点,据不完全统计,有7个地区执行了新的水价,具体价格信息见表1(桂林市因未调整具体价格而仅调整价格机制故未放入下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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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重庆市万州区由于听证时间早于2021年10月1日,所以价格制定仍按照旧版管理办法执行,叶塘镇虽然听证会晚于10月1日,但是从其价格方案可看出仍按旧版规定设置价格水平,济南钢城区新兴水厂片区本次调整目的为将片区水价与全区水平相统一。


衡阳市、桂林市、鄢陵县的供水价格是依据新政制定的,其中桂林市仅对价格机制进行了调整,并未具体调整价格水平。从表1中可看出,从听证会召开到正式执行新水价的时间间隔多为1-3个月,居民供水价格的调整幅度也多集中在20%左右,鄢陵县涨幅较大,为58.82%。


根据E20水价改革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年全国75个城市(地区)水价专题报告》,居民第一阶梯涨幅集中在13%-29%。基于新版《管理办法》的改动主要集中在两处,一是将居民阶梯水价级差调整至符合《管理办法》中“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的相关规定,二是将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进行联动。虽然之前的《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两份文件都有相关表述,但是《管理办法》的执行效力更强。


除了上述已执行新水价的地区外,据不完全统计,有6个地区在10月1日之后举行了听证会,预计近期将执行新水价。另有张家口下花园区和吉林市听证时间早于10月1日,但至今仍未执行新价格。具体价格信息可见表2。


其中,三亚市有三个听证方案、天水市有两个听证方案,本表格中选取其中听证支持率较高或更具可行性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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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价格与调整价格同等重要

  

新政的印发给久未调整水价的地区带来了个机遇。水价的长期倒挂不利于城镇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每次供水价格的调整,基本都能够有效地解决或减轻城市供水企业的运营压力,以解“燃眉之急”。


  虽然调整水价能够解决供水企业的一时阵痛,但价格机制的理顺才能够帮助城镇供水行业治疗沉疴旧疾。但也正如上文所言,在目前已完成价格调整的地区中,我们较难找到一些在价格机制上有创新性突破的范例,大部分为建立或完善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实行水价与水资源费联动等常规做法,对解决供水价格调整不到位、不及时的根本性问题实质性作用不大。


     需尽快配套因地制宜的地方政策

  

     《管理办法》和《监审办法》是根据全国综合背景制定的,会对一些基础内容做较为具体的规定,以保障供水价格的合理性和基本可操作性,科学平衡成本与价格之间的关系。


  在一些创新性机制改革和具有地方差异性的指标内容方面,则为地方政府留出了发挥空间,这样能够让各地“量体裁衣”,制定出更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地方政策。但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说,因为国家级的政策未给出具体规定,而地方政策或实施细则也迟迟未出台,反而会给部分地区的调价工作造成阻力。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地方政策从编写到正式出台的流程较为繁琐,周期较长,还有一方面是具体指标的确定缺乏实操支撑,从而造成调整价格与出台政策“相互等待”的窘境。但总有一方需要先行突破,从行业属性和定价机制来说,作为价格制定者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许更为适合踏出第一步。


  近日来,也有部分地区已经出台了地方价格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正式稿或对外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多为征求意见稿),有不少做法具有一定的行业参考性,届时E20供水研究中心也将及时进行梳理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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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陈柳红(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