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地用水将“有法管”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已报送市法制办
昨天(6月19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市水务局起草《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办法》”),报送市法制办,目前正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该条例草稿的意见。《办法》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建设,中水、雨水、海水的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建设项目须建设节水设施
《办法》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使用城市供水的,除建设城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系统外,还须按规划配套建设雨水、中水、污水再生水或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利用非传统水资源。
对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其它建筑物和建筑群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
《办法》还规定,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节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设施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各项节水指标应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标准要求。
绿化环卫应优先使用中水
《办法》鼓励建设项目大力利用雨水,鼓励其修建利用雨水设施。《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均应采取以下雨水利用措施,建筑物屋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或收集利用;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庭院等地面应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绿地应设计建设雨水滞留设施,用于滞留雨水的绿地需低于周围地面等。
对建设雨水收集系统时,《办法》提出了要求,应有雨水处理措施。建设区域内开发建设后规定重现期的雨水洪峰流量,不得超过建设前的雨水洪峰流量。
在节水规划确定的海水利用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海水利用设施。
对园林绿地、景观、道路清扫等的用水,《办法》规定,应优先从污水回用、中水、雨水利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取得。
《办法》还规定,绿化项目用水应当按雨水利用设计和建设;园林公共绿地应当采用节水灌溉方式,执行节水灌溉标准,提高绿化用水效率;洗车场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不按规定节水可罚款五万
凡按规划建设污水回用设施,且处理后的水质达到或超过市政景观用水以上污水回用水质标准的,《办法》规定,其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按市政景观用水处理的运营费用标准予以核拨。
利用雨水、中水、污水再生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以及从河道、天然湖泊等非饮用水源地取水的,免收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在非传统水资源利用设施,为满足自身运营需要的成本费用以外,不得在其水价中添加任何其它成本费用,也不得委托其代收任何费用。
建设单位不按照《办法》的要求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编制并送审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用水节水设施建设报告,不按规定进行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的,不予核定用水计划;供水企业对未经水务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的建设项目供水的,视为擅自供水,将按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