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市民因私改水表盗水被判刑6个月
日前,郑州市民刘某因偷水被起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私自将自家水表进行改造,自2005年8月至2007年3月,盗用自来水共计877立方米,价值2104.8元。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尽管事发后已及时补缴有关水费,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张可欣介绍,郑州市每年被盗城市公共供水在3000万立方米以上。过去的处罚措施多采取责令整改和罚款等行政手段。
据悉,为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法犯罪,2007年初,郑州市市政管理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司法局、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盗窃破坏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恶意盗水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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