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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对低收入家庭及特定群体免征污水处理费

作者:佚名 来源:汕头都市报 发布时间:2009-08-03 阅读数: 人次 字号:【

  汕头市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及其他特定群体的排污者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据统计,自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底的一年时间里,汕头市累计退费返拨2650万元,其中,由汕头市自来水公司收费窗口直接对特困户、低保户退费230万元,由汕头市行政服务大厅市环保局办事窗口对各类学校、福利机构、企业返拨退费2350万元。

  据了解,2001年5月1日起,汕头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自来水用水量0.2元/吨计征,经过多次调整,今年7月1日起调整为1元/吨。自开征以来,截至今年5月份止,汕头市中心城区共征收入库污水处理费金额3.5亿元。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也先后开征污水处理费,截至2008年12月止,汕头市实现了省、市政府提出的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目标。

  在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决策过程中,汕头市始终把握好成本补偿、逐步调整、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重点照顾等4个原则。记者了解到,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过程中,汕头市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及各行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优惠措施,对自行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且排水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的排污人,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校办企业和教职员工家庭生活用水),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家庭人均当月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具体的做法是,对中心城区符合特困户和低保户条件的用户,按每户15吨/月的自来水用水量和新的征收标准返拨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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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杨春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