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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水务委托执法下月实施

作者:罗莎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2009-11-13 阅读数: 人次 字号:【

  水务执法人员不足、力度不够怎么办?昨天(11月11日),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务委托执法的规定》将从下月1日起实施。市、区水务行政管理机关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以期加强水务管理,规范水务执法行为,保障水务行政管理机关合法、有效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务委托执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深圳市、区水务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有关物品的处理等。

  而委托事项范围包括:(一)市、区水源管理机构负责的水源保护区、水库、引水工程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二)市、区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的河道区域内,依法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三)市水务运营管理机构依法查处违反供用水、排水及节约用水等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

  规定还明确,宝安、龙岗两区街道水务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的水源管理机构、河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依法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辖区内依法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中,依法拟给予警告以及对个人给5000元以下(不包括5000元)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50000元以下(不包括50000元)罚款的,由受委托组织实施。依法拟对个人给予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50000元以上(包括50000元)罚款,或者给予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由受委托组织依法定程序报委托机关决定。

  规定要求,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加强执法协作、配合,互通执法信息,协调解决执法中发生的问题。受委托组织在查处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水务违法案件时,要及时向市、区水务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同时,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委托机关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提供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更新信息,解答受委托组织及人员的咨询,并对受委托组织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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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杨春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