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下月起施行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
《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近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推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城市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实行安装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条例》指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水压进行检查监督,城市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城市供水水质、水压检查监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以及水质、水压合格。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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