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污染饮用水水源最高拟罚一百万
6月28日,《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出租用于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于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将给予重罚,单项罚金高达可达百万元。
《草案》规定,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草案》还提出建立联合防治机制,注重对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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