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出台《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经过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组织调研,起草和修改《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多方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法制办审核和水利局、建委、规划局、环保局、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技术监督局和消防局等部门会签后报送市政府。日前,锦州市人民政府以第7号令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共九章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城市供水规划与建设、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水质、城市供水经营、城市供水设施、城市供水计量和收费、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责任人、水质检测、储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净水剂及突发事件的应对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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