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明年开始严限取用地下水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8月24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30日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现五种情形可以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其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其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其三,已经或者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其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其五,地质水文状况不适宜取用地下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一是因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是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三是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四是取水量较大且不按有关规定实行节水改造的。
《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在城市绿化、冲厕洗车、景观用水、建筑用水等领域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资源。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提供取水数据等有关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取水设施监控和取水计量统计制度。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
《条例》明确,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对不同含水层进行水封隔。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该《条例》对水资源进行保护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江河、湖泊、水库、塘坝、沟渠管理范围内禁止专业养殖场(户)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禽畜粪便;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填埋各类废弃物;向水体倾倒废渣、动物尸体、各类垃圾等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使用炸药、毒药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方式捕杀水生动物等。如有违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规定河道采砂应当与疏浚河道、保护水源相结合,同时禁止下列行为:未经许可擅自采砂或者超出许可限制采砂的;破坏河床、严重影响河势稳定的;损害堤防等水工程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场,损害堤防或者河流水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