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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新《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元旦施行

作者:熊润频 来源:四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1-12-21 阅读数: 人次 字号:【

  再次修订通过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针对五大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四川省饮用水水源安全。

  五大问题制约饮用水水源保护

  在12月20日召开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田万国介绍,通过《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和《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调研发现,我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总体形势“城镇好于农村,集中好于分散”,主要存在部分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差、水源保护能力较弱、保护机制不健全、水源保护区补偿政策缺失等五大问题。

  在饮用水水源水质方面,对全省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结果表明,纳入调查的261个水源地中,不达标水源地有18个,占6.8%。调查的3172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不达标的水源地有522个,占16%。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堪忧。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能力方面,全省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718个,开展例行水质监测的仅有65个,占1.75%。“全省大多数县城尚不能完成饮用水水源水质常规监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基本处于空白,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没有开展过水质监测。”田万国说。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上,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范围较广,一些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跨界纠纷问题。同时,由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管理中有时政出多门,有时无人问津,日常监管工作得不到落实。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投入上,没有明确具体的经费来源保障,致使保护区的设施建设和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此外,为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地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上进行了大量投入,也丧失了一些发展机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往往是经济相对贫困、生态相对脆弱的区域,很难独自承担建设和保护水源区生态环境的重任,经济发展与保护水源的矛盾十分突出。”田万国表示。

  对症五大问题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实施,1997年10月经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今年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再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针对我省饮用水水源安全面临的五大问题进行了规定。

  在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上,《条例》明确我省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分别对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概念作出了界定,细化了保护措施和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机制上,为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理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管理机制,《条例》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第二十四、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做了相应规定。

  为了确保江河下游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条例增设第六条,对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流域保护协调机制作出规定,要求“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流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流域水质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保障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在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上,为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单位和个人保护饮用水源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解决经济发展和保护水源的矛盾,《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针对部分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较差的问题,《条例》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了关于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鉴定工作、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等相关内容。

  同时,近年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为了应对此类突发性事件,《条例》分别增加了相关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生态措施;新增了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对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提出了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新增了许多禁止措施,如: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车辆等;二级保护区内,除了必须遵守对准保护区的一系列保护规定外,还禁止修建墓地、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和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等行为。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在《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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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林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