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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野蛮施工压爆了自来水管 建筑公司被罚款5万元

作者:王杨林、俞佳妮 来源:福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2-04-11 阅读数: 人次 字号:【

  不久前,福州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在晋安区红星新村附近施工时,擅自在地下供水主干管两旁挖坑、堆土,导致水管受损,红星新村一些居民家中停水。事后,这家建筑工程公司被罚款5万元。

  事发当天,福州市自来水公司接到了红星新村居民李先生的电话。李先生说,家里突然停水,询问了许多邻居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自来水公司随即派人前往现场查看,发现导致李先生家停水的原因是红星新村附近一条直径为800mm的地下供水主干管出现爆管,多处受损漏水。

  随后,供水企业启动了供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查,红星新村附近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在明知地下埋有供水主干管的情况下,擅自在该管道北侧2米处开挖了一个直径约12米、深度约6米的大坑,同时在管道西南侧不到2米处堆起近3米高的土堆。在大坑和土堆的公同作用下,管道接口受损,引发爆管事故。

  经过抢修,事发区域供水恢复正常。目前,福州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向肇事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依据调查取证结果,对该公司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决定。

  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到成千上万群众的用水安全,因此法律法规对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有明确规定,即:水源输水管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0米,规划部门认定的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两侧各6米;市区配水主干管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5米,规划部门认定的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两侧各3米。

  公民应当在上述安全保护范围内履行保护供水设施安全的义务。在公共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可能会引起供水管道爆管、漏损等严重后果,导致附近区域长时间、大面积供水中断,会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害和较大经济损失,也会给城市供水带来安全隐患。

  >> 案例点睛

  从保护公民用水安全的角度出发,《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堆放物品及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种植树木,埋设线杆。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违反上述规定,将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单位用户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个人用户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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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林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