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用水管理条例9月起实施
记者从海口市水务局获悉,《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对城市供水企业、经营用水单位和居民用户等的供水、排水、用水和节水行为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用户有权查询水压和水质
《条例》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压和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在主要媒体上公布情况。用户有权就供水水压、水质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测数据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施工或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发布公告。
连续停水不得超过24小时
住宅小区公共园林绿化、人工景观等用水必须单独安装水表计量,水费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分摊到用户,但物业服务单位自用水、小区内生产经营用水应缴纳的水费不得分摊到用户。住宅小区的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中断本住宅小区内居民用户的用水,确因施工、维护等原因需中断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受影响的居民用户。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不缴水费超3个月暂停供水
用户未按期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用户在接到水费催交通知后超过3个月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依法暂停供水并追缴所欠水费。城市供水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交付水费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此外,用户对用水类别、水表计量及水费缴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查实或校核,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用户。
经营用水未装节水设施要罚款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或者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由海口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凿井取地下水最高罚6万元
在海口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封闭机井,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多收取费用5倍的罚款。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并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