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供水行业监管意见出台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企业经营和服务行为,提高供水行业服务水平,近日,河南省许昌市有关部门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6号令)、《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31号令)等有关规定,出台了许昌市供水行业监督意见。
该监管意见从供水企业的服务标准、监督管理以及罚则等几方面入手,对城市供水企业的各相关服务职能和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和规范。一是在服务标准方面,要求供水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监测,对出现水质发黄、发腥等异常现象后,要及时的进行处理,确保供水水质达标。其次,供水经营企业要加强供水水厂的管理和管网维护维修,提高管网的完好率,确保连续不间断供水。同时,在供水价格方面,供水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最后,该监管办法还对供水经营企业的售后服务以及一户一表改造工作等其它相关服务事宜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规范。
该监督意见还对负责监督管理供水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和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并确定许昌市建委是许昌市城市供水行业监管责任部门。最后,还对供水经营企业提出了明确的罚则,一是如果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每次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二是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每次处以2000至10000元罚款;三是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同时,对出现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等行为,将纳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并在媒体上公布。
该监督意见的出台,将增强供水经营企业的责任感,提高城市供水水质,确保整个城市供水行业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