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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作者:傅碧东、付建东 来源:都市时报 发布时间:2009-04-13 点击数: 字号:【

  “擅自启动、关闭、拆卸、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除了要赔偿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水量损失和设施修复费,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昨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消息,《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简称《供水条例》)已于日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供水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抢修超过24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将向用户发出欠费通知,用户在接到通知后超过30日仍未交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欠费用户停止供水。

  《供水条例》要求,供水专用的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周围5米以内、地下电缆周围1.5米以内;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1.5米以内;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4米以内;城市净水厂、供水加压泵站、二次供水蓄水池外围10米区域以内区域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此外,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未取得城市供水经营权擅自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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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春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