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日前,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的活动内容。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该《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供水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有稳定的供水水源;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供水水质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合格的从业人员;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对于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在用水管理上,《办法》规定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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