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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石家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禁新建污染项目

作者:王静 来源:石家庄日报 发布时间:2009-08-24 点击数: 字号:【

  昨天(8月20日)闭幕的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与会人员审议通过了《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该《条例修正案》确立了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增设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修改《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是列入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项目。《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是1998年出台实施的,《条例》实施十年来,推进了依法保护两库水源工作的开展。随着形势的发展,《条例》中有些内容与现实的情况已不相适应。

  按照2009年1月4日河北省环保厅印发经河北省政府批准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通知》,《条例修正案》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划分,将原保护区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调整为一、二级保护区。

  《条例修正案》规定,岗南、黄壁庄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岗南、黄壁庄水库取水口一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两库之间滹沱河主干流行洪制导线外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3公里范围,冶河、绵河、甘陶河行洪制导线外3公里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条例修正案》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条例修正案》还根据实际增设了准保护区。在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以地表分水岭为界,二级保护区外石家庄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壁庄水库上游滹沱河水系范围为准保护区。

  在准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准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工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或搬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污饮用水水体。

  《条例修正案》规定,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条例修正案》规定,两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自逾期之日起施行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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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春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