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26日经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九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为加强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以下简称“省水协”)团体标准规范化管理,确保协会团体标准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先进性、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协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申报、立项、制修订、审批、发布、实施与复审等工作流程。
第三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省水协会员单位使用和市场自愿采用。
第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不涉及专利和知识产权纠纷;条款内容不能有排他性;
(二) 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覆盖到的领域;
(四)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细化的部分,可以明确的具体技术措施;
(五) 鼓励采用和转化国际标准;
(六) 制修定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英文字母GDWSA组成,团体标准编号组成示意如下:
第六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T/ GDWSA ××××—××××/ISO××××:××××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水协建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简称“标委会”),全面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团体标准工作的管控和协调,依托专家库、省内外专家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团体标准体系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提案审核、立项审批、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等全过程事项及决议;负责标准发布实施、宣贯培训、推广应用、效果评价;
(三)开展与国内外相关团体标准和标准化组织的考察调研、交流合作;
(四)负责团体标准外其它标准项目的策划实施或对接合作。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联络、沟通、文件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标委会成员由协会会员单位中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标准化专家组成。
第十条 标委会实行换届制,每届5年,换届时间为每届期满。换届时,可由标委会提出续聘或解聘建议,经标委会会议讨论,报省水协常务理事会审批。届中人员发生变动或需作调整的,由标委会提出人员变更议案,报省水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与审查
第十一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制修订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流程进行,不得任意减少或调换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凡有制修订团体标准意愿的单位均可以向省水协标委会提出提案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列入团体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已有三家以上单位使用该项技术,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可靠性,具备实施、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四)已做好制修订该团体标准的经费预算,经费已落实;
(五)不涉及专利和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四条 申请编制团体标准应填写提案申请书。
第十五条 提案批准立项后,省水协每年结合标准提案申请情况,对申请标准编制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采用适当方式在标委会内部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编制的团体标准,由秘书处发布立项计划通知。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成立标准编制组。标准编制组人员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鼓励吸纳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检测、用户等产业链各环节具有相应经验的人员参与标准编写。
第十七条 标准编制组成立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标准编制工作大纲,并启动标准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标准大纲、任务分工和工作进度。
第十八条 根据标准编写的内容,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分别符合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相关基础通用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起草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重要技术问题应在标准编制组内部达成一致。当标准确实需要修改名称时,原则上应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向标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能修改。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制定期限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标准制定时间的,由主编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最多可延长6个月,累计超过18个月尚不具备发布条件的标准自动撤销。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将成熟的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融入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完成后,由主编单位提交标委会审核后定向征求意见不少于30个单位,同时在省水协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单位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详见附件2)等材料,一并报标委会审核。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负责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可分别采用函审或会审的方式进行,可根据标准内容从标委会中选定审查专家并推选专家组组长,从标委会或专家库中推荐产生审查专家组。函审专家应不少于10人,会审专家应不少于8人。
第二十五条 参加团体标准技术审查(函审或会审)的专家都应提交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表(详见附件3),并由专家组长汇总形成专家组审查会会议纪要及审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审查结论有异议,应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审查专家。
第二十七条 通过专家组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由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一个月内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并附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详见附件4),经专家组长审核、签字后,报送标委会。
报批资料包括:
(一)报批函、报批报告、及报批表;
(二)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送审稿、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函审标准提供函审单、函审结论表;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专家签到表(会审)、专家组审查会会议纪要及审查结论;
(五)标准名称变更等有关批复文件(如有)。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技术审查的团体标准,编制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团体标准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报送标委会。标委会再次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九条 经标委会审核后符合发布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应将其编写过程中的整套资料完整地报送秘书处备案,并由秘书处将团体标准议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协会会长签字后统一编号和发布,并在省水协官网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名称、完成时限、项目负责人、主编人员等因故需要变更的,主编单位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标准宣贯、实施与复审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由省水协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标准的出版、发行、推广应用等工作。标委会或相关分支机构应及时组织宣贯培训工作,鼓励会员单位采用团体标准;秘书处及时收集和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会员单位积极宣传、协助推广和优先采用协会团体标准。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标委会应根据需求和条件的变化,适时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 年。复审应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详见附件8),并给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 根据复审结论,由省水协采取以下步骤:
(一)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由协会向社会发布标准继续有效的公告。
(二)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直接列入团体标准立项计划,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
(三)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协会发布标准废止公告,并在协会官网和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五章 经费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立项申请单位和参编单位自筹解决。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编制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合规、合理、节约的原则,制定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参编单位和人员在制修订团体标准工作中的参与度和贡献度,体现署名等。
第三十八条 对在标准编制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协会将启动激励机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属省水协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省水协会员可通过秘书处获得标准内容。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四十一条 省水协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归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团体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水协标委会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须通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由九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