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行规行约
(经2008年12月12日广东省水协第九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城镇供水事业的繁荣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用自来水的安全、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供水行业形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照政府相关法规和《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章程》,特制定《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是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社会形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本规约适用于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全体会员。会员单位应支持协会工作,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建议全省供水行业内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行业规约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弘扬优良文化传统,积极推动供水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共同努力。
第五条 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优质供水、诚信服务;让政府放心、让用户满意。
第六条 倡导从业人员树立“用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倡导会员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
第七条 加强管理。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切实提高生产、经营、服务、管理水平和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八条 强化团体意识。倡导行业的团结、互助、诚实、守信。
第九条 各企业及时通报本企业重大情况,流域各水司之间定期通报水源水质,及时通报重大污染事件信息。
第十条 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不以水谋私、不刁难用户。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努力提高生产工艺,加强输配水管网的管理,确保用户水质水压符合政府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设立供水热线,积极、妥善处理用户咨询、投诉。
第十三条 公平、公开、诚信经营服务。对外服务窗口应当公示业务受理范围、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严格执行政府有关供水、安装工程价格管理规定,做到准确计量,不乱收费。
第十四条 抢修视同抢险。最大限度缩短抢修时间,保障用户权益。
第十五条 文明施工,减少施工对居民生活、交通、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 物资采购、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组织,做到守信合规,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都应积极开展循环经济工作,坚持节能降耗,保护环境,争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三章 规约管理
第十八条 本行规行约由理事会制定并授权秘书处管理落实,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 本行规行约所涉事项中,若有与政府法规或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以政府法规或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对执行本行规行约成绩突出或不力的会员,协会依据《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章程》所制订的奖惩细则酌情予以奖惩。
第二十一条 本行规行约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