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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作者:广东省水协秘书处 来源:广东水协网 发布时间:2009-02-19 阅读数: 人次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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