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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监事会制度

作者:广东省水协秘书处 来源:广东水协网 发布时间:2009-02-19 阅读数: 人次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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