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转发开展全省城镇供水工作检查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文件分类: | 通知文件 | |
发文部门: | 佚名 | 发布时间: | 2006-07-04 |
网络索引: | 2006-07-04-251 | 查阅数: | 人次 |
转发开展全省城镇供水工作检查的通知
粤水协发[2006]第13号
各会员单位: 广东省建设厅决定自今年6月30日起开展全省城镇供水工作检查,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供水工作检查的通知》转发你们,望认真按照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政府部门的检查。 附件:《关于开展全省城镇供水工作检查的通知》二○○六年七月二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供水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市政、公用、城管)局,深圳、珠海市水务局:
城市供水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保障供水安全是一项重要任务。但近期水污染事故不断发生,部分供水企业设备陈旧,设施配备不足,安全供水保障能力差。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城[2005]158号)要求,我厅决定自
一、检查范围
设市城市和县城、建制镇
二、检查时间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10月,全省检查工作总结。
三、检查内容
(一)供水企业
1、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
2、水质检验、水质管理制度以及供水应急保障措施;
3、水质检验机构、人员、设备、检测能力;
4、原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居民水龙头水水质管理以及企业主要净水工艺、设备及原材料等情况;
5、企业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整改方面情况。
(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1、实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的情况;
2、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供水设施建设、水资源战略储备、供水应急机制建立情况。
四、检查程序
(一)听取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自查情况汇报;
(二)检查组人员按照《广东省城镇供水企业情况调查表一、二》所规定的内容,到实地检查自来水厂设施、设备、资料情况,并填写相关调查表;
(三)通报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五、检查依据
(一)《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
(三)《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2号);
(四)《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城[2005]158号);
(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六)《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七)《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八)主要净水原材料的相关标准。
六、检查要求
(一)各地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县、镇供水企业的检查工作,并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通知落实到县、镇,同时指定一名领导负责,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建设、规划、城管、市政公用、水务等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应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检查工作。严格检查工作纪律,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
(三)各地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于
1、总结报告
(1)全市组织检查的基本情况、供水管理体制、供水发展规划、供水企业(厂)总数、供水规模、水源及水质保护管理情况;
(2)各级政府加强水源、供水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的有关措施;
(3)供水管理工作经验、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
2、广东省城镇供水企业情况调查表一、二(每一个供水厂必须填报)。
(四)各地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负责本次检查工作的领导、联系人名单与联系电话于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