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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资料

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章程

作者:秘书处 来源:广东省水协网 发布时间:2018-11-26 阅读数: 人次 字号:【

(2018年7月27日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第十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020年12月11日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第十五次会员大会重新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Water Supply Association。缩写:GDW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各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咨询、展览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企业、相关服务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宗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服务政府,促进交流和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七条  本会积极发挥协会作用,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致力行业交流与合作,开展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创新和进步,促进供水排水事业发展。具体业务活动范围是: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及本省有关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节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维护会员权益和行业利益,向政府反映会员和行业诉求和建议;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技术政策,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参与本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研究、编制工作;

  (四)总结、交流、推广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节约用水等方面在管理、运营、服务的经验及创新成果,促进行业改革和技术创新,开展先进技术推广、示范与应用,咨询服务活动;

  (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绩效评价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的交流、研讨、展览等活动,开展本行业国内及国际交流合作;

  (七)出版发行会刊、会报、年鉴等资料,建立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向会员和行业提供政策、市场、技术、设备等信息服务;兴办非营利性实体,促进自身发展,更好地为行业服务;

  (八)做好政府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本省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节水等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简介及相关行业背景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向本会反映诉求;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报告、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及有关统计调查、信息等资料,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25000元;

  (三)常务理事、监事长单位及生产处理能力10万m³/d及以上供排水企业、材料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系统集成等单位每年会费5000元;

  (四)生产处理能力10万m³/d以下供排水企业单位和涉水管道工程或检测企业、科研机构、设计院、展览等单位和地方供水协会、节水部门、院校等单位每年会费2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退会或1年不交纳会费且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资格条件和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换届会议应以会员大会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等重要管理办法等;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受理会员的投诉和意见、建议,改变或撤销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六)对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理事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的资格是:

  (一)理事应由具有一定影响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现职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出任。在任期内如因故变更,理事单位可提出新的理事推荐意见,经理事会通过;

  (二)通过协商,可推荐在供水排水领域声望高的人士为理事候选人;

  (三)理事所在团体单位退会或除名的,其理事资格自行取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工作部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各工作部开展工作;

  (七)决定理事人选的更替、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退会、除名等;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顾问,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各工作部主要负责人;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同一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中只能产生一个单位作为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同会员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四)协调各工作部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提名各工作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部,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部的设立规则和程序如下: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工作部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本会设立的工作部全称为“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部”,不得与本会其他工作部名称和业务范围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各级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27日第十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20年12月11日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第十五次会员大会重新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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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林桂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