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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人大环资委专家解读《水污染防治法》

作者:新浪访谈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8-03-18 阅读数: 人次 字号:【

  国年度政治大事——全国两会于2008年3月3日拉开序幕。在十多天的会期中,代表委员将对国家大政方针、民生等热点问题提出议案提案。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全国两会,新浪网特别推出“2008全国两会系列访谈”,邀请热点代表委员以及高端官员做客演播室,与网友进行互动。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环境法立法专家孙佑海先生做客新浪访谈,谈刚刚修订的《水污染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主持人:亲爱的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新浪访谈间,今天做客访谈间的是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环境法立法专家孙佑海先生。

  孙佑海: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去年以来,太湖、汉江相继爆发了严重的水污染问题,引起了大家对于水污染的关注,上月底,全国人大批准了新修订的水污染保护法,你也参与了全程,请你解读新修订的水污染保护法具有哪些特点,在水污染领域将会产生什么影响,这次水污染修订法最显著的特点是什么?

  孙佑海:这次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新意还是较多,比较大的新意有十点。

  第一,明显加大政府责任,中国政府领导改革开放,环境保护发挥非常大的作用。法律在加大政府的责任方面,有三方面创新。

  第一,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计划,要把计划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当中。

  第二,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制。

  第三,建立地方政府对水环境保护的评价考核的制度。

  主持人:有评论说,要想治污先治力,即在环保方面意识还不是很明确,能够介绍一下现状是什么样的?

  孙佑海:要治污,先治力,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地方政府的领导人主要关心的是自己的政绩,是不是能得到提拔,这就跟考核的指挥棒关系非常大。如果考核的标准仅仅是经济发展指标,财政收入指标,如果不考核保护环境指标,这些政府领导就不把工夫下在环境保护上。这次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改变了这个情况,这是第一个亮点新意吧。

  第二个亮点是明确了违法界限,是指企业排放污染物如果超标,就是违法行为,要承担违法责任。过去法律规定,超标只征收超标排污费,不是违法行为。这是重大转变,加大了企业责任。

  第三,,规定了建立水污染控制的总量控制制度。地方环境容量是有限的,我们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建立了总量控制制度。运用以经济容量为基准倒排的机制。由国务院把削减和控制的指标分解到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再把这个减排的指标分解到市县,再分解到排污单位,这样就建立了一套总量控制的制度。

  主持人:在分配环保指标过程中,如何使它分配公平?

  孙佑海:分配指标公平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但由于历史原因,我们没有过去对排放的基数,如果地方过去长期经济不发展,那么得到的排污量的指标就多一点,如果过去这个地方经济已取得很大发展,那就不要再去分配更多的排污指标,要根据实际情况。

  大家不要去追究过去的历史上的存量,要着眼于长远。这是第三个重点。

  第四,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个排污单位,法律规定,所有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要进行严格管理,要排污要领取许可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单位,往外排污水时,也要领取许可证,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

  另外,全面规范排污行为,还有排污口的设置,即设立企业排污口的位置。

  第五,加强环境检测。无论什么控制,总要知道企业应该排多少污,就需要有检测数据做保证,法律规定了两个方面。一,对重点排污企业,纳入到排污考核的企业要申请排污许可证。二,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浓度、路线来排污,加强检测。

  加强检测,即重点企业要有自动检测设备,设备要正常运行,跟当地环保部门要联网。对非重点企业,也要纳入到排污许可管理。它要坚持检测,保存原始记录。

  主持人:检测数据由谁采集?

  孙佑海:重点企业由本企业采集,结果要与环保部门联网,一般企业也是企业采集,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力进行抽查。

  另外法律规定由环保部门统一组织检测网络,并且同有关部门来组织网络。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

  主持人: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如何惩罚?

  孙佑海:修改惩罚方面,变化非常大。现在关于处罚条款有22条,比原来增加9条。加大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对地方政府的惩罚。

  第二是对企业的处罚,包括罚款,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整顿,直到关闭。有两个情况特别讲一下。

  第一,对于私设暗管,采取其他违反环保法规定的监管方式进行排污的,要严厉处罚。比如私设暗管,发现了就要进行罚款,并要求限期拆除,拆除费用由自己承担,如果自己不拆,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拆,情节严重的关闭企业。下一步就是说呢,私设暗管的目的是为了排污,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排污要加重处罚。

  主持人:加重到什么程度?

  孙佑海:发现后应缴纳排污费的两到五倍。如果情节更严重,达到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程度,要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规定,进行人身拘留,如果再因为造成严重事故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企业设立私设暗管时,设立一条公开排污管道,又设立了几条偷偷排污的管道,这种行为非常恶劣,是私设暗管。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如何加重处罚,过去法律《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杂用水污染事故罚款最高额100万,现在这个额度已经突破了,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要罚款损失额的20%,如果造成事故特别大,罚款就是损失额的30%。额度罚款比较大,还要进行赔偿的问题。

  主持人:在严重的污染当中受到伤害的人,应该怎样索赔,什么样情况能索赔?能获多大索赔?

  孙佑海:排污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就法律规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为了能让受害者及时得到补偿,法律还是做了一些重要规定。第一,是建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诉求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过去是这么规定的,但在污染案件中,这套规定对污染受害者很不利。作为企业财大气粗,技术力量雄厚,作为受害老百姓,没法掌握企业在排污的情况跟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什么联系。举证责任倒立制,就是由排污的企业自己举证,排污企业由它的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着因果关系,由他举证,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第三,规定了共同诉求制度,如果受害者是多个人,是在一个很大的地区,他们可以推出代表。

  第四,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有关机构以及律师,帮助受害者打官司,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法律规定污染受害者可以请求环境部门为他们提供检测数据。

  主持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现在进展如何?

  孙佑海:第十届群众人民代表大会开了五次会议,大家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每年都有十几份议案,十几份有400名以上代表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大家不同的意见主要是认为现在各个环境方面都有专项法,即搞统一环境法是不是有必要,由于有不同观点,使《环境保护法》一直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现在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贯彻,随着人们对保护环境意识的日益提高。特别是感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越来越不能适应环境需求,修改《环境保护法》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理解和支持。

  主持人:《循环经济法》大概何时能够出台?

  孙佑海:党中央全国人大对制定《循环经济法》非常重视,2005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党中央提出要制定《循环经济法律》。2005年把它列入到立法计划当中,并责成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起草,我从事过《循环经济法》的起草工作。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循环经济法》的草案已经提请了2007年8月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这个《循环经济法》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为主线,规定了很多重要的制度和措施。

  在8月份上人大常委会初审后,常委会委员赞成这部法律。但还需进行一些调查研究工作。这个法律已列入到2008年的立法计划当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争取在今年把这个法律提交常委会进行二审,再争取在今年把法律出台。

  主持人:如何提高环境立法的质量?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孙佑海:这几年强调立法质量。过去强调加强环境立法步伐,社会各界都在呼吁跟它有关的立法,我们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到现在为止我们有300多部法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解决有法可依问题上,我们还是基本做到了。下一步是提高立法质量问题,立法质量是动态的,也是静态的。立法质量要能够满足人民的需要,符合当时的国情,解决当时的问题,当然在法律形式上和结构上,文字表达合理,这就是质量高。

  制定这个法律的时候,人民有要求,基本条件也具备,但由于没有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或者思想没有跟上时代步伐,也可能因为立法技术粗糙,没有使法律为实现立法目的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样就是立法质量比较低。

  主持人:今年以来,一些著名的跨国企业在中国发生了一系列环境污染的问题,对此您怎么看待,他们是由于什么现象比较集中?

  孙佑海:多数跨国公司还是遵守中国的《环境保护法》,但确实有一些跨国公司,在本国执行本国的环境标准,到中国来就降低标准。对这种公司,应该严格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这个问题有的同志提出来,对跨国公司排污行为是不是要降低标准,放松要求。我想不管哪国公司在中国办企业,都要遵守中国法律。为了招商引资,可能降低会环境标准的执法的力度,这种行为,应该坚决的纠正。

  主持人:在水污染防治法里对于保障饮用水安全方面做了什么具体规定?

  孙佑海: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加强对饮用水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在立法的目的上,增加了保护饮用水安全的规定。

  第二,法律专门设立了一个新章,对饮用水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水进行保护,在专章中,有几个重要规定。第一,在饮用水的水源地,不准设置排污口。第二,要进行重点的保护,采取几个措施。第一,分级管理,即设立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是绝对不允许建设任何的跟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是重点保护。第二,对二类饮用水的水源地就要求不得上排污项目。第三,对于准保区不得上污染严重的项目,而且要对准保护区设立一系列工程措施。要建设湿地,还要建设水源涵养林等等,把准保护区保护好。准保护区是外围,要把核心水源地保护好,首先从外围保护,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在水源地设置了排污口,就要进行强行拆除,进行罚款,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如果是企业的,还要让企业来关闭。

  主持人:感谢你做客新浪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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