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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水业集团积极准备 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代收工作

作者:蔡洁萍 来源:广东水协网 发布时间:2008-07-18 阅读数: 人次 字号:【

  经佛山市禅城区政府同意,从今年7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禅城区分两步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新方案,2008年7月1日起,禅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户将从原来的0.75元/立方米调整为0.8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从原来的0.85元/立方米调整至1.10元/立方米;2010年1月1日起,居民按0.98元/立方米、其他按1.22元/立方米标准征收处理费。其中,禅城区南庄镇暂维持按每立方米0.36元标准收取,待该镇污水处理厂建成营运后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据了解,佛山市禅城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工厂、社团、个体户、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佛山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代收,按实际用水量的90%收取污水处理费。

  笔者在佛山水业集团了解到,目前禅城区污水处理费调价文件已下发,该公司已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包括:通过邮政派单做好对用户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对大口径用水户、农村有分摊的用水户加强宣传解释,此外,做好抄表的基础工作和收费系统调整工作。

  另据了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征污水处理费:一是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三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禅城区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符合上述减免政策第1款的,须由申请单位向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核实后,可免征污水处理费;符合第2、3、4款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报经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核实后,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作者单位:佛山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索引号:A-2226 作者:蔡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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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