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县调整污水处理费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99号文)的精神,清远市物价局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复函》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清市价[2009]117号文)。清新县污水处理费不分用水类别,统一收费标准由现行的0.5元/吨调整至0.8元/吨,排水量按用水量的90%计算,新的收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作者单位:清远市清新县太和供水有限公司)
索引号:A-3371
作者:邹小霞
上一篇:服务至真至诚 佛山水业窗口再获年度“群众满意奖”[ 02-03 ]
下一篇:义务监督员参观佛山西江水厂[ 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