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根据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佛府办会函〔2017〕19号)、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文件《关于调整县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佛发改〔2017〕18号)和佛冈县水务局《关于做好县城污水处理费代征工作的通知》等通知要求,从2017年3月1日起佛冈县供水服务中心按照新标准执行代征污水处理费:居民0.85元/m³,非居民1.20元/m³。对持有《低收费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按照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文件规定执行,调整后不再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减免或免征污水处理费;对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根据《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按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费类别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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