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区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根据《关于清远市区污水处理费执行国家最低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清发改收费[2016]41号文),从2017年1月1日起清远市区污水处理费按国家最低标准执行:居民0.95元/m³,非居民1.40元/m³;重点建制镇(源潭镇、石角镇)居民0.85元/m³,非居民1.20元/m³(按1月份抄表用水量计算)。对持有《低收费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按照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文第四点的规定执行,不再免征污水处理费;对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根据《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按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费类别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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