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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供水条例》下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供水公司三大核心主体的核心影响与权责变化

作者:未知 来源:智慧水务与传感器 发布时间:2026-02-25 阅读数: 人次 字号:【

新供水条例以权责明晰、建管衔接、专业运维为核心,对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供水公司的义务与责任进行了颠覆性重构,彻底解决了三者在供水设施建设、移交、运维中的责任交叉与真空问题,其中供水公司成为全链条专业运维核心,建设单位承担源头建设刚性责任,物业公司则逐步退出共有供水设施运维环节、转为配合衔接角色,以下是三大主体的具体影响和核心权责要求:


一、建设单位:源头建设责任刚性化,全流程合规要求显著提升


建设单位是供水设施建设端第一责任主体,条例从项目开工到工程竣工,对其提出了全流程、强制性的合规要求,核心影响集中在配套建设、设施保护、流程报备三大方面,未履行义务将面临单位 + 个人双重处罚。


核心权责与影响


1.必须配套建设调压调蓄设施:新建 / 改建 / 扩建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由建设单位全额投资配套建设调压调蓄设施(二次供水核心设施),且需符合国家统一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从源头杜绝设施建设缺失、标准不一问题。


2.供水工程全流程合规施工: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验收并如实记录;工程竣工后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且需及时向档案机构移交供水工程档案,未验收即使用将禁止运营并处罚款。


3.施工前必查供水设施,施工中严格保护: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查明工程范围内地下供水设施的相关情况(供水单位 / 档案机构需配合提供资料);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需与供水公司商定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严格实施,未履行核查 / 保护义务,将被责令停工、警告并罚款(单位 5 万以下 / 5-30 万,个人 1 万以下 / 1-5 万)。


4.设施改装 / 迁移需提前报备并承担费用: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的,需与供水公司协商确定方案,开工前 15 日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所有改装、迁移费用及安全保障措施费用均由建设单位承担;涉及消防供水设施的,需符合消防标准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


5.新建设施建成后需移交供水公司: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含调压调蓄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依法移交供水公司,由供水公司负责后续全生命周期运维,建设单位需配合完成设施资料、产权等全部移交手续。


二、供水公司:成为供水设施全链条专业运维核心,权责同步大幅拓展


供水公司是条例的核心责任主体,从原有仅负责水厂到小区外管网的运维,升级为从水源到用户龙头的全流程供水责任主体,同时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合规要求也同步提高,核心影响集中在资质升级、设施运维、服务提质、应急保障四大方面。


核心权责与影响


1.准入与运营资质要求大幅提高: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 卫生许可,同时满足四大硬性条件(配套设施设备、专业培训 + 体检合格的从业人员、与供水规模匹配的水质检测能力、完善的水质 / 设施管理制度);使用的涉饮用水安全产品(管材、净水设备等)也需取得卫生许可,无合规资质将禁止从事供水经营。


2.全面接收并运维共有供水设施:① 新建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建成后直接移交运维;② 存量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由政府组织改造后逐步移交,供水公司需按国家规定开展专业化运维;③ 调压调蓄设施需定期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确保水质、水压达标。


3.承担供水服务全流程标准化义务:需公开报装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水质检测等信息,提供线上 + 线下多渠道报装服务;按国标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明确指标 / 频率 / 方法),设置管网测压点保障水压;停水需提前 24 小时公告,影响较大的停水需报批并提供临时供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用户不满的需配合主管部门复核。


4.严控管网漏损 + 保障设施安全:需采取管网更新改造、压力调控、智能化管理等措施控制供水管网漏损;对自有设施 + 移交后的共有设施开展定期巡查、风险排查、维修养护;维护 / 抢修设施时,有权要求其他单位 / 个人配合,任何主体不得阻碍。


5.新增应急处置与网络安全责任:需制定供水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突发事件时采取抢修、工艺升级等措施,无法正常供水时可减量 / 降压供水并及时告知用户;供水设施信息系统需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重要系统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6.差异化承担运维费用: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运维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多纳入水价或财政补贴);非居民建筑供水设施委托运维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得计入居民供水成本,杜绝交叉补贴。


三、物业公司:逐步退出共有供水设施运维,核心角色转为配合与衔接


新条例彻底改变了物业公司长期承担居民共有供水设施运维的现状,使其从运维责任主体转为移交配合、日常衔接、协助管理角色,不再承担设施运维的核心责任,仅需履行有限的配合义务,核心影响与权责如下:


核心权责与影响


1.存量设施移交前的临时运维与配合改造义务:在政府组织对存量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完成改造并移交供水公司前,物业公司需履行临时运维责任(保障设施基本运行),并无条件配合政府和供水公司开展设施检测、改造施工,不得设置障碍;改造完成后,需及时将设施资料、产权等移交供水公司。


2.配合供水公司开展日常运维工作:供水公司对已移交的共有供水设施(如小区泵房、管网)开展巡查、维修、清洗消毒等工作时,物业公司需提供通行、场地配合(如开放泵房、小区施工通道),不得拒绝或变相阻碍。


3.协助做好供水服务衔接与信息传递:停水、供水设施抢修等情况时,配合供水公司向小区用户传递通知、提醒等信息;协助处理小区内用户的供水投诉,及时将问题反馈至供水公司,做好用户与供水公司的沟通衔接。


4.不再承担共有供水设施运维费用与法律责任:设施移交供水公司后,物业公司无需再承担运维费用,也不再因设施故障、水质不达标、水压不足等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相关责任全部由供水公司承担,用户相关诉求直接向供水公司提出。


5.禁止擅自处置供水设施与转供水: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小区内的供水设施,不得未经供水公司同意转供水,不得在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违反者将被责令改正并罚款,严重者暂停供水。


三大主体核心权责衔接关系(核心逻辑:建管分离、专业运维)


1.建设单位与供水公司:建设单位负责源头合规建设,供水公司负责设施验收与接收,建设单位需向供水公司移交完整的设施资料,供水公司对验收合格的设施承接运维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质量终身负责。


2.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建设单位向物业公司移交小区物业时,需同步移交未完成供水设施改造 / 移交的临时运维资料,物业公司在移交前履行临时运维义务,建设单位需配合物业公司解决设施建设遗留问题。


3.物业公司与供水公司:二者是配合与被配合关系,物业公司无供水设施运维权,仅需配合供水公司开展设施改造、移交、日常运维工作,做好小区内供水服务的衔接,实现 “供水公司专业运维、物业公司属地配合”。


三大主体核心法律风险提示


1.建设单位:未配套建设调压调蓄设施、施工损坏供水设施、未提前报备设施迁移的,将面临停工整改、单位 + 个人双重罚款,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的,还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2.供水公司:水质 / 水压不达标、擅自停水、未按规定运维设施、未公开水质信息的,将被处5 万以下 / 5-50 万罚款;使用不合格涉饮用水产品的,由疾控部门处 5 万以下 / 5-20 万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吊销相关许可。


3.物业公司:拒绝配合设施改造 / 移交、阻碍供水公司日常运维、擅自处置供水设施的,将被责令改正并罚款(单位 5 万以下 / 5-50 万),造成设施损坏或供水中断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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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陈柳红(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