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26日经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九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以下简称“省水协”)组织建设和会员规范管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省水协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水协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自愿加入本协会,必须拥护省水协章程,参加省水协活动,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条 省水协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省水协会员为广东省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节水等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及以上院校和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申请加入省水协的会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省水协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省水协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省水协活动,获得省水协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省水协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向省水协反映诉求;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省水协章程;
(二)执行省水协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省水协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支持省水协工作,完成省水协交办的任务;
(六)向省水协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七)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例如学术报告、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及有关统计调查、信息等资料,为开展协会工作提供方便。
第三章 会费
第八条 省水协会费统一由省水协秘书处负责收取。会员会费每年缴纳一次,有多重职务的会员按照最高标准缴纳会费,不重复缴纳。省水协各工作部或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九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人民币)
(一)会长单位每年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25000元;
(三)常务理事、监事长单位及生产处理能力10万m³/d及以上供排水企业、材料设备生产和销售企业、系统集成等单位每年会费5000元;
(四)生产处理能力10万m³/d以下供排水企业单位和涉水管道工程或检测企业、科研机构、设计院、展览等单位和地方供水协会、节水部门、院校等单位每年会费2500元;
(五)会费标准与省水协章程修订联动更新。
第十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省水协秘书处下发缴纳会费通知,收到会费后,由省水协开具省财政厅核发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二)会费可采用对公转账或现金的方式缴纳,对公账号如下:
收款单位: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州中山一路支行
账号:44001400512053000483
(三)会费由省水协秘书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水协《章程》,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省水协秘书处联络。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省水协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省水协,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省水协宣告作废。会员退会或1年不缴纳会费且不参加省水协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省水协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省水协章程,省水协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由九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