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2024年12月26日经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九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以下简称“省水协”)新闻舆论工作,加强省水协信息公开力度,提升工作透明度,树立省水协良好对外形象,更好地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推动在广东省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6〕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省水协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二条 坚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要做好省水协新闻发言人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省水协信息公开,推动省水协信息管理工作公开透明。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水协设立一名新闻发言人,由常务理事会任命。新闻发言人应当讲党性、讲政治、有担当,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二)政治可靠,了解党和国家政策方针;
(三)熟悉行业和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省水协管理制度等,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
(四)熟悉行业及会员单位基本情况,熟悉省水协运作,熟悉水务行业现状与发展方向;
(五)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
第四条 省水协的新闻,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由新闻发言人授权,可指定人员代为发布省水协相关业务信息。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通过主动学习专业理论、模拟发布演练、舆情应对实战,不断增强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省水协新闻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要主动、及时、准确、权威。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省水协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有关提问,就省水协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必要时可邀请省水协其他负责人列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回答记者提问,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更改发布会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新闻。
第八条 省水协新闻发言人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新闻发布: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互联网(广东水协网、广东水协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和向新闻界发表谈话来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遇有关重大活动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随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包括:
(一)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三)涉及省水协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省水协领导根据发布内容的特点,确定新闻发布会主题;
(二)省水协领导制定新闻发布会方案,明确新闻发言人、发布内容、责任部门以及发布对象等各项工作安排;
(三)省水协秘书处负责按照方案,认真研究相关背景材料,准备新闻发布材料,草拟新闻发布稿,发布内容履行下列程序:
1.秘书处主任及副主任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3.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四)省水协秘书处做好与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的沟通,以及会场安排、会议签到、发布材料的印制和分发、会场秩序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五)省水协秘书处及时收集新闻发布会相关材料,并整理归档,同时报会长审阅。
(六)新闻发布会结束后,省水协秘书处做好舆情跟踪工作,进行信息反馈与效果评估。
第十三条 对于省水协重大事件、热点问题,除新闻发言人外,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代表省水协接受外界采访,以省水协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由九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