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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作者:秘书处 来源:广东水协网 发布时间:2024-12-26 阅读数: 人次 字号:【

2024年12月26日经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九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以下简称“省水协”)文件材料的归档及管理,完整、系统保存文书档案,更好地为省水协运作管理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档案是指省水协在日常运作、管理及发展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对省水协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 省水协文书档案管理包括归档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归档要求及其整理、提供利用等内容。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省水协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文件材料归档纳入省水协工作计划,秘书处设置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文书档案归档及保存年限


  第五条 文书档案的形成与归档范围


  (一)省水协内部所形成的各类、各载体材料为一个全宗,必须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文件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文件上的各种附件不准抽存),办理完毕后及时交秘书处,不得私自保存或销毁;

  (二)凡省水协秘书处收、发、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打印的正文与附文、请示批复、转发被转发的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三)省水协召开的各类专项会议及开展的培训,由各负责人将会议或培训的相关材料向秘书处办理归档手续;

  (四)纸质文件材料在归档的同时,应同时归档电子文件。


  第六条 省水协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


  (一)永久保存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章程文件(章程的变更、登记、申请及其他)、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文件、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债权凭证、年度财务报表、重要技术资料、重大会议(会员大会、理事会资料会议纪要)、人事资料、大型活动(图片、音像资料)、以及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材料;

  (二)定期保存,除会计凭证或其他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外,其它文书档案核定保存期限由省水协秘书处视其有效期予以保存。


第三章 档案资料移交及整理要求


  第七条 文书档案的移交,移交时应将移交的文件材料详列清单,移交方和接收方签署齐全,各执一份备查。


  第八条 整理要求


  (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接收文件材料以件为单位按年度、保存期限整理、录入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齐全;

  (三)各种实物档案(牌匾、证书、奖牌、奖杯、锦旗、奖章、纪念品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实物,必须原件归档,并保持其完整;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开展文书档案质量检查。对于没有及时归档或者归档资料不全、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档案资料的保管与查阅


  第九条 文书档案的保管


  (一)所有档案必须入框上架,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二)文件柜、档案室要保持整洁卫生,认真做好文件档案“八防”: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霉、防光。


  第十条 文书档案的查阅


  (一)省水协员工查阅本职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凭工作证办理登记和调卷手续。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资料凭介绍信或公务函件,经省水协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文书档案一般不予借出; 

  (三)对于省水协密级文件的保管,要有专柜存放并单独设锁。借阅时须持省水协领导审批同意的证明,方予借阅。审批项目不清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借阅。阅文原则上秘书处阅读,未经许可,不准私自抄录和复制,更不准擅自将密级档案携带出协会,违者追究责任。阅文期间,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室内;

  (四)借出的档案资料,必须当面点清,办理借阅手续。交还时,办理注销手续。借用的档案资料要严加爱护,不准私自涂改、拆散、折叠、拍照、剪贴等;

  (五)党外人员不予借阅党内内部文件;涉及个人问题的案卷,不予借本人查阅;

  (六)丢失档案资料,应立即报告协会秘书处,丢失密级档案,还要报告省水协领导,追究办事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广东省城镇供水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由九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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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林桂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