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项目 | 基本水价 | 其 他 附 加 | 到户价格 | ||
污水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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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 | 2.55 | 0.95 | 3.50 | |
第二阶梯 (每户每月21~27(含)立方米部分) | 3.82 | 1.43 |
| 5.25 | |
第三阶梯 (每户每月27立方米以上部分) | 7.65 | 2.85 |
| 10.50 | |
合表水价 | 2.80 | 0.95 | 3.75 |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4.40 | 1.40 | 5.80 | ||
特种用水 | 25 | 2.0 | 27 | ||
执行时间 | 2025年6月1日开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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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上表中所列阶梯水价水量基数对应用水人口4人及以下的用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第一、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值增加5立方米。超过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值的,计入第三阶梯水量。 2.对持有《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家庭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维持原自来水价格标准不变。具体为: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按0.70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1.98元/立方米计收。 3.对烈士遗属及优抚对象执行优惠政策,按原自来水价格标准维持不变。具体为: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按0.70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1.98元/立方米计收。 4.对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社工服务站、经批准由商业商务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实施合表水价。 (单位:元/立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