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行业资讯>独家资讯 > 正文内容

独家资讯

湛江市区自来水价格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3月起调整

作者:郭阳辉、卢思如 来源:广东水协网 发布时间:2009-04-24 阅读数: 人次 字号:【

  经湛江市政府批复同意, 湛江市区自来水到户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3月1日起调整。

  因广东省调整水资源费等因素影响,湛江市区自来水平均到户水价由现行的2.07元/ m3调整为2.32元/ m3。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1.80元/ m3调整为2.05元/ m3;工业用水由现行的2.03元/m3调整为2.28元/ m3;行政用水由现行的2.05元/ m3调整为2.30元/m3;经营用水由现行的2.95元/m3调整为3.20元/ m3;特种用水由现行的3.79元/m3调整为4.04元/ m3

  根据湛江市物价局的要求,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的用户也作相应调整,即第一阶梯到户水价由现行的1.80元/m3调整为2.05元/m3;第二阶梯到户水价由现行的2.43元/m3调整为2.76元/m3;第三阶梯到户水价由现行的3.05元调整为3.46元/m3
湛江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实行一次听证,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以逐步实现市区污水处理费“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第一步:从2009年3月1日起由现行的0.61元/m3(随水价带征0.55元/m3)调整为0.71元/m3(随水价带征0.64元/m3)。第二步:2010年12月1日起由0.71元/m3(随水价带征0.64元/m3)调整为0.86元/m3(随水价带征0.77元/m3)。第三步:2011年12月1日起由0.86元/m3(随水价带征0.77元/m3)调整为1.00元/m3(随水价带征0.90元/m3)。

  凡在湛江市区使用自来水及自备水源的用户均纳入本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并按用水量征收,但公益型事业单位等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按照湛江市物价局的要求,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敬老院等公益事业单位和以水为原料及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大的单位(如制冰厂、矿泉水厂等)按用水量的50%征收;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和五保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作者单位:湛江市自来水公司)

索引号:A-2803 作者:郭阳辉、卢思如
分享到:
编辑:林桂全